(2015)那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晋美与旦珠买卖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美,旦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字第348号申请人晋美,男,藏族,系那曲县人。被执行人旦珠,男,藏族,系巴青县人。申请执行人晋美与被执行人旦珠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10日作出的(2015)那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那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贡觉嘎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同嘎央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