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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行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河南亚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汝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亚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汝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孙大茹,穆方,张新志,胡喜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平行初字第40-2号原告河南亚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强,董事长。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号*座16A。委托代理人朱龙勋、李光,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涛,局长。委托代理人冯海勇,汝南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大茹,女,汉族,1967年10月9日出生,住。第三人穆方,女,汉族,1992年2月29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田孝礼,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新志,男,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聂心尚,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胡喜连,女,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聂心尚,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亚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商公司)不服被告汝南县工商局股权变更行政登记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7月9日、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亚商公司委托代理人朱龙勋、李光,被告汝南县工商局委托代理人赵新奇、冯海勇,第三人孙大茹及委托代理人田孝礼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新治、胡喜连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心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亚商投资担保公司诉称,第三人张新治、胡喜连分别将持有的汝南县豫中食品有限公司99.5%、0.5%的股权质押给原告。被告汝南县工商局对上述质权进行了登记,并作出了汝注股质登记设字(2011)第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2013年10月22日被告汝南县工商局在明知该股权存在质押权且该质押权一直有效的前提下,擅自将上述股权进行变更登记,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于2013年11月15日向汝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汝南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4日作出了汝政复字(20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待张新志、胡喜连与孙大茹、穆方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经法院审理结束后再予以处理。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汝政复字(20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收到了复议决定书,对原告来说该复议决定已经生效。被告汝南县工商局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辩称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汝南县人民政府已经提出行政复议,2014年4月21日汝南县人民政府向被告下达了汝政复中字第(2014)2号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中止了该复议案件的复议,故原告在行政复议未终结之前,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汝南县政府作出的汝政复中字(2014)2号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本院依职权调取了汝南县人民政府向原、被告送达汝政复(2014)2号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回证。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被告将第三人张新治、胡喜连持有并已质押给原告河南亚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汝南县豫中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变更登记到第三人孙大茹、穆方名下。原告河南亚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变更登记行政行为不服,于2013年11月15日向汝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3月31日,汝南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汝政复(20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并分别于2014年4月3日、4月4日向被告汝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原告河南亚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至今,汝南县人民政府没有恢复审理该行政复议案件。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河南亚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汝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变更登记行为,已于2013年11月15日向汝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汝南县人民政府亦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汝政复字(20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至今亦未恢复审理该行政复议案件,故被诉的行政行为仍处在法定的复议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驳回原告亚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麻 腾审判员 张俊峰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勾向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