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林雪桃与赵建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905号原告:林雪桃,女,汉族,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索玉新,系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忠,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审理的原告林雪桃与被告赵建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雪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林雪桃4300元。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