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潞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任小明诉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明,王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920号原告任小明,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金地加油站。被告王志刚,男,40岁,汉族,住潞城市潞康花园小区,现在潞城市公安局交警队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明诉被告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