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任小明诉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明,王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920号原告任小明,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金地加油站。被告王志刚,男,40岁,汉族,住潞城市潞康花园小区,现在潞城市公安局交警队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明诉被告王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