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恢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与王正环、杨秀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王正环,杨秀娥,王哲德,王正福,王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淑梅,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正环。被执行人杨秀娥。被执行人王哲德。被执行人王正福。被执行人王从波。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正环、杨秀娥、王哲德、王正福、王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9)城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9)城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刘同明人民陪审员 纪秋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