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唐静与温州家乐饰材有限公司与海南好运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静,海南好运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家乐饰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唐静。被执行人海南好运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宁,经理。被执行人温州家乐饰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旭春,经理。申请执行人唐静与被执行人海南好运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家乐饰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民(环)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好运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家乐饰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5505.13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