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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16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与李强、汤进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李强,汤进华,陈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656-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被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汤进华。被执行人陈志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荣崖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强名下的位于荣成市彩虹西区18号楼504室房产(房证号:20×××14),查封被执行人汤进华名下的位于荣成市曙光西区67号楼504室房产(房证号:20×××76),查封被执行人陈志强名下的位于荣成市三环北区226号406室房产(房证号:20×××28)。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三、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进行转让、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滕晓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