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于荣与黄新权、王荣凤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荣,黄新权,王荣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于荣,女,196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黄新权,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王荣凤,女,195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申请执行人于荣与被执行人黄新权、王荣凤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正民城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城初字第00567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英利审 判 员 张永华人民陪审员 周志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