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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孙宝库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孙宝库,李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孙宝库(身份证号码2203031969********),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合力村*组,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李秀梅(身份证号码2112241969********),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合力村*组,现住址不详。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现不宜变现,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