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沈新民与徐彬辉、陈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新民,徐彬辉,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沈新民。被执行人:徐彬辉。被执行人:陈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执民字第2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徐彬辉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现代广场3幢12A01-12A05、12A07-12A12、12A15-12A20室房产,2015年8月21日,沈远(男,汉族,1994年9月22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飞英街道余家漾月漾苑45幢105室,公民身份号码:××)和沈新民(男,汉族,1967年1月1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飞英街道余家漾月漾苑45幢105室,公民身份号码:××)以总价人民币45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彬辉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现代广场3幢12A01-12A05室[权证号: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号,湖土国用(2007)第4-17643号]、12A07-12A12室[权证号: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0164133号,湖土国用(2007)第4-17645号]、12A15-12A20室房产[权证号: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0164134号,湖土国用(2007)第4-1764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沈远(男,汉族,1994年9月22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飞英街道余家漾月漾苑45幢105室,公民身份号码:××)和沈新民(男,汉族,1967年1月11日出生,住址: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飞英街道余家漾月漾苑45幢105室,公民身份号码:××)共同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沈远、沈新民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沈远、沈新民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沈远、沈新民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