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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河北虓志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河北虓志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5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新港大道309号。法定代表人张连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懿,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明凯,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虓志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和平西路448号。法定代表人范广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洋,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北虓志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0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懿、闫明凯,被上诉人河北虓志天然气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剑、赵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3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175元,退还上诉人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翟均勇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 涵速 录 员  元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