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段卓林诉被告顾奎、赵丽、张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卓林,顾奎,赵丽,张传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94-1号原告:段卓林,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顾奎,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赵丽,女,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张传志,男,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担保人:海虹,女,1963年09月12日,回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审理原告段卓林诉被告顾奎、赵丽、张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顾奎、赵丽、张传志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其等额银行存款,并由担保人海虹提供一套门面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担保物转移,对担保物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顾奎或者赵丽或者张传志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或者冻结其等额银行存款。二、查封担保人海虹位于阜阳市颍泉区明鸿花园文峰路19号附楼102室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怀利人民陪审员 常 鸿人民陪审员 贾培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