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催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阿妮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的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阿妮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催字第12号申请人张阿妮,女,1984年12月23日生,汉族。申请人张阿妮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银行转账支票壹张(票据号码为3140323102401475,出票人南京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款人张阿妮,出票金额为5000元)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阿妮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才平代理审判员 陈丽萍代理审判员 魏东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