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宋禹晓与王敏、薛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禹晓,王敏,薛雁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568号原告宋禹晓。被告王敏。被告薛雁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禹晓与被告王敏、薛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敏、薛雁玲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