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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宋禹晓与王敏、薛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禹晓,王敏,薛雁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568号原告宋禹晓。被告王敏。被告薛雁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禹晓与被告王敏、薛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敏、薛雁玲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