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林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敦林民初字第65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5月16日生,回族,延吉市信合汇金信息资询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隋跃华,吉林隋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1987年8月28日生,回族,无职业,原住吉林省敦化市。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2015年9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法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某诉称:我与郭某某于2012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生女郭某。婚后郭某某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我曾于2014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郭某某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郭某某回家后依旧如故,因此我再次起诉与郭某某离婚。请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暂时不要求郭某某支付抚养费,个人衣物归个人,无共同财产。郭某某因法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杨某与郭某某于2012年11月2日登记结婚,婚生女郭某(2013年10月30日生)。郭某某于2014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结婚登记证、大石头森林公安局地区铁北派出所出具的郭某某下落不明的证明、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社区管理中心出具的郭某某下落不明的证明、证人马某某证言。杨某为证实夫妻感情破裂还向法庭提交了照片,进一步证明被郭某某殴打自己的事实。但由于郭某某未到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后,对该份证据不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某与郭某某2012年11月结婚,杨某于2014年7月曾向本院起诉离婚,郭某某于2014年7月便离家至今未归,夫妻分居至今,双方已无夫妻感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意见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因此,杨某主张与郭某某离婚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杨某与郭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郭某由杨某抚育。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徐立秋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贺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