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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伟英与陈树荣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张伟英,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现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马巍武,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雅娟,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树荣,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英与被告陈树荣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伟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英自愿与被告陈树荣于庭外协商处理婚生子张晨阳抚养事宜,原告张伟英以此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伟英负担。审判员吴素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张帆附引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