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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华诉被告谢来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谢来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张建华。被告谢来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谢来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判员  王珂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