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华诉被告谢来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谢来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张建华。被告谢来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诉被告谢来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建华负担。审判员 王珂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