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骆光银与郎为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光银,郎为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骆光银,男,汉族,1981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郎为民,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骆光银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04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骆光银于2015年9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骆光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上诉人骆光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超审 判 员 刘丽苹代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相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