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刑执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吴子房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子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2682号罪犯吴子房,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07)滨中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子房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8月9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2月2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8月25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5月29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吴子房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子房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吴子房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子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子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