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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法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彭风中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法执字第285号申请人彭风中、男、汉族、生于1945年7月12日、住商水县固墙镇彭庄村2组。被申请人彭好田、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7日、住商水县固墙镇彭庄村2组。本院在执行彭风中与彭好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本院又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尚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