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申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曾昭安与姚金莺、罗国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申字第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昭安,男,194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金莺,女,194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国荣,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再审申请人曾昭安因与被申请人姚金莺、罗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莆民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曾昭安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曾昭安要求两被申请人归还借款利息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一、二审法院认为利息未结算,再审申请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没有法律依据。罗志忠去世前三个月左右,再审申请人也曾前往罗志忠家中索要相应利息款,诉讼时效应再审申请人的追讨而中断。退一步讲,即使诉讼时效应当从2012年2月15日开始计算,本案也应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事由中止本案的诉讼时效计算,其诉讼时效应计算至2014年8月16日。故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7月份向原一、二审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2、罗志忠与两被申请人欠款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11.5万利息已酌情减少。经过再审申请人与相关会计事务所核算,相关利息应为152545元,现再审申请人酌情调整为11.5万元是合理的,必须得到支持。请求:1、撤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及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民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2、指令再审或直接改判二被申请人共同偿还再审申请人欠款115000元。被申请人姚金莺、罗国荣辩称:罗志忠每年都是三个月还一次利息,被申请人都把钱还给再审申请人了。本院认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有约定利息的,对借款人的还款除有特别约定外,应按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金的规则予以结算。两被申请人的亲属罗志忠,自2012年2月15日归还最后一笔1万元借款本金时,与再审申请人曾昭安没有就五笔借款利息予以结算,即使尚有欠利息,曾昭安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该日的第二天即2012年2月16日起计算。再审申请人曾昭安虽然在二审期间提供其出境在外的时间,以主张诉讼时效中止,但曾昭安的出境不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的情形,再审申请人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保护期间,已丧失胜诉权是正确的,再审申请人曾昭安既没有提供利息结算的证据,又在2014年7月21日超过诉讼时效后才提起诉讼,已不受法律所保护。故再审申请人曾昭安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理由不足。其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曾昭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曾昭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李章审判员赵雪花代理审判员吴荔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黄娴花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