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谢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22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无业,(以上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5〕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福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初,被告人谢某得知被害人龙某甲喜欢靠近其女朋友欧阳露(另案处理),谢某伙同“眼镜”(另案处理)、欧阳露商量敲诈勒索龙某甲。2015年4月10日20时许,欧阳露按事先预谋的计划,与龙某甲去到东莞市东城区设计师酒店1107房开房。后谢某、“眼镜”进入1107房并对龙某甲进行殴打,谢拿出携带的斧头威胁龙,慌称其是欧阳露的丈夫,要求龙赔偿。龙某甲答应要求后,被谢某用手机拍下裸照,记下龙某甲家人电话、地址。当晚龙某甲在谢某威胁下,前往东城交通银行ATM机取了现金20000元交给谢某。2015年4月11日早上,谢某、“眼镜”再次威胁龙某甲,并敲诈勒索了龙某甲现金15000元。2015年4月中旬,谢某以拿钱删掉龙某甲在其手机上的录音及裸照为由,敲诈勒索了龙某甲现金10000元。2015年4月底,谢某以欧阳露怀孕需要用钱为由,敲诈勒索了龙某甲10000元。2015年5月7日,谢某向龙某甲敲诈勒索了5900元。2015年5月9日,谢某再次威胁龙某甲向龙敲诈勒索60000元,龙不堪谢不断的敲诈勒索,于是去报案。报案当晚,谢某继续威胁龙某甲,龙汇了5000元给谢。2015年5月10日,接报公安人员在东莞市东城区花园新村恒富酒店门口将谢某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龙某甲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何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调查函及户籍材料、扣押清单、住宿登记表、银行卡明细清单、涉案号码通话清单、涉案的手机微信截图等书证,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法,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敲诈勒索后有部分犯罪数额未能得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告人谢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谢某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能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谢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谢某向被害人龙海峰退赔人民币65900元。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彬审 判 员 黄 俊 哲人民陪审员 张 丽 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龙军(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