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38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24日。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5日。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1997年正月12日,我与周某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11月25日生女孩周某甲,2002年正月14日生男孩周某乙。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起初,双方关系较好,后因被告周某某懒,我说一下,周某某父亲就打骂我,周某某认为我说他父亲,也不愿意,两人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关系就不好了。2011年6月,为碾场发生矛盾后我外出打工,2012年10月回家,双方又发生矛盾,11月我带上两个孩子到新疆打工,被告在新疆打工也不看孩子和我。现请求:1、孩子周某甲、周某乙随原告生活;2、本案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周某某辩称,杨某某陈述的结婚时间和生育孩子的情况属实,说我父亲打她是假的。原告经常无事生非,一说就回娘家,我请人叫回没住几日又走了。2011年原告到新疆打工有了他人,双方关系不好了。2012农历10月原告回家,啥也不干,找事闹事,同年11月领上两个孩子又走了,我到处找人未找到。去年原告打电话说她在新疆,让我上新疆引孩子,到新疆后,原告不说住址,人都没见面我就回来了。我寻找孩子花费5-6万元钱。被告周某某提交的证据有:周仲怀的证明、周礼信的证明、周志忠的证明,证明同居期间所欠债务38700元。关于被告周某某提交的证据,原告杨某某质证认为,欠周志忠的药钱是事实,但具体金额不清楚,其他人的是假的。对周志忠的证明内容,原告杨某某认可,法庭予以采信;对周仲怀、周礼信的证明内容,原告杨某某不予认可,且被告周某某对周仲怀、周礼信的证明欠款来源解释不合理,法庭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正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11月25日生一女孩周某甲,2002年正月14日生一男孩周某乙。同居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11月,原告杨某某带上两个孩子离家出走与被告周某某分居至今。同居期间共同债务16700元。本院认为,我国对婚姻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原、被告同居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关于孩子抚养,应根据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是否对孩子有利综合考虑,两个孩子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较妥,原告杨某某请求抚养两个孩子不予支持;同居期间因生活产生的债务,原、被告共同承担。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孩子周某甲由杨某某抚养,周某乙由周某某抚养;二、共同债务16700元,杨某某和周某某共同承担,由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8350元交周某某,由周某某向债权人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根富代理审判员 闫 兴人民陪审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庞子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