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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金勇与宏太(中国)有限公司留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勇,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留置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081号原告:陈金勇,男,汉族,1975年4月25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宏太(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清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勇诉被告宏太(中国)有限公司留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并过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6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兴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