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金勇与宏太(中国)有限公司留置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勇,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留置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081号原告:陈金勇,男,汉族,1975年4月25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宏太(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清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勇诉被告宏太(中国)有限公司留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并过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6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兴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