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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终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华军、陈某甲等与漯河市新宇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漯河市新宇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陈华军,陈某甲,陈某乙,赵自强,闪新芬,张俊德,杨晓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漯民终字第9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新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法定代表人:闫秀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清安,该公司业务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刘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清华,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军,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系死者赵某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陈华军,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吕店乡兰衣赵村委*组,系陈某甲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法定代理人:陈华军,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吕店乡兰衣赵村委*组,系陈某乙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自强,男,回族,1955年7月18日出生,系死者赵某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闪新芬,女,回族,1960年5月10日出生,系死者赵某母亲。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光亚,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德,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宏,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涛,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漯河市新宇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运输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华军、陈某甲、陈某乙、赵自强、闪新芬(以下简称陈华军等5人)、张俊德、杨晓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陈华军等5人于2014年1月26日向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俊德、新宇运输公司、杨晓涛、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11430.89元。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4)源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新宇运输公司和英大泰和财险可南分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宇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清安,上诉人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清华,被上诉人陈华军等5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光亚,被上诉人张俊德的委托代理人秦宏,被上诉人杨晓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16时10分左右,许栓录驾驶豫L×××××号重型自卸货车自西向东行至S330线67KM+200M处与相对方向行驶张俊德驾驶的豫Q×××××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怀,张俊德及豫Q×××××号轿车乘坐人赵某受伤,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栓录与张俊德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因抢救赵某花费医疗费398.95元。另查明,豫L×××××货车实际所有人为杨晓涛,挂靠单位为新宇运输公司,该车在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死者赵某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泌阳县象河乡乡直乡政府,为非农业家庭户口,死者赵某有兄妹三人。2013河南省人均城镇居民收入为22398.03元;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为5627.73元。又查明,该事故中其他受害人张俊德总的损失为1766200.56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应赔偿张俊德的有2000元;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应赔偿张俊德的有9601.05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应得赔偿张俊德有51297.3元。张俊德所受损失减去交强险应赔偿的部分后还剩1703302.2元,因张俊德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俊德应承担50%的责任即其50%为851651.1元,剩余部分为851651.1元,在三者险保险限额下应赔偿张俊德25万元。原审法院认为:侵犯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死亡,陈华军等5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此次交通事故给陈华军等5人造成如下损失:1、医疗费398.95元;2、死亡赔偿金,因死者赵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计算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447960.6元(22398.03元×20年)3、精神抚慰金,陈华军等5人请求10万元过高,酌定为6万元;4、被抚养人生活费,因被扶养人陈某甲、陈某乙、赵自强、闪新芬均系农村户口,陈华军等5人诉请按城镇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照农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事故发生时,被扶养人陈某甲12岁、陈某乙8岁、赵自强58岁、闪新芬53岁,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93795.5元(5627.73元×6年+5627.73元×4年+5627.73元×10年÷3人×2);5、交通费,陈华军等5人请求交通费2000元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根据事故所在地的消费状况及交通事故的事实,酌定交通费为1000元。6、丧葬费为18979元。综上,陈华军等5人因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的损失为622134.05元。豫L×××××货车和张俊德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该车在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该事故有两个被侵权人,故交强险应按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该交强险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陈华军等5人398.95元;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陈华军等5人58702.7元(11万元×(622134.05元÷(622134.05元+543650.37元)】)。陈华军所受损失减去交强险应赔偿的部分后还剩563032.4元,杨晓涛和新宇运输公司赔偿50%即281516.2元(563032.4元×50%),因豫L×××××货车在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该事故有两个被侵权人,故第三者责任险应按事故责任划分的比例确定的数额赔偿,陈华军等5人在第三者责任险中应得到的赔偿为25万元(50万元×50%),下余的31516.2元(281516.2元-25万元),由杨晓涛和新宇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俊德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应赔偿的数额为281516.2元。新宇运输公司辩称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该辩称不予采信。陈华军等5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陈华军等5人各项损失309101.65元。二、杨晓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陈华军等5人各项损失31516.2元,新宇运输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三、张俊德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陈华军等5人各项损失281516.2元。四、驳回陈华军等5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10元,陈华军等5人负担2780元;杨晓涛负担4565元,新宇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俊德负担4565元。新宇运输公司上诉称:本案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而非挂靠在新宇运输公司的豫L×××××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故原审判决新宇运输公司对挂靠人杨晓涛赔偿陈华军等5人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新宇运输公司对杨晓涛赔偿陈华军等5人损失不承担连带责任。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上诉称:被保险事故车辆豫L×××××货车超载,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九条第二款约定违反安全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故应免除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的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陈华军等5人二审辩称:杨晓涛的豫L×××××号货车挂靠在新宇运输公司,新宇运输公司应对杨晓涛赔偿陈华军等5人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英大泰和财险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不应免除其保险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俊德二审辩称:杨晓涛的豫L×××××号货车挂靠在新宇运输公司,新宇运输公司应对杨晓涛赔偿陈华军等5人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无证据证明车辆超载属于免责条款及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豫L×××××号肇事车辆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应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综上,新宇运输公司和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均应予以驳回。杨晓涛二审辩称: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上诉主张其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另外,杨晓涛已向陈华军支付3万元,原审判决未予扣除欠当。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另查明:二审庭审中,杨晓涛主张其已支付陈华军3万元,并提供陈华军于2013年12月22日向其出具的内容为“今收到车主杨晓涛现金叁万元整”的收条予以证实,陈华军等5人对此予以认可。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新宇运输公司应否对杨晓涛赔偿陈华军等5人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上诉主张免除其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应否予以支持。本院认为:2013年12月16日16时10分左右,许栓录驾驶豫L×××××号重型自卸货车自西向东行至S330线67KM+200M处与相对方向行驶张俊德驾驶的豫Q×××××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怀,张俊德及豫Q×××××号轿车乘坐人赵某受伤,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许栓录与张俊德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某无责任。豫L×××××货车实际所有人为杨晓涛,挂靠单位为新宇运输公司,该车在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新宇运输公司与杨晓涛签订的《车辆挂靠托管合同书》,以及新宇公司为豫L×××××货车在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单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陈华军等5人因本案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原审判决认定先由交强险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事故双方即杨晓涛和张俊德按照所负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因杨晓涛的豫L×××××号货车在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率,故对杨晓涛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先由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杨晓涛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关于新宇运输公司应否对杨晓涛赔偿陈华军等5人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杨晓涛的豫L×××××号货车挂靠在新宇运输公司,故原审判决新宇运输公司对杨晓涛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新宇运输公司以挂靠车辆负事故的部分责任而非全部责任为由主张其公司不应对杨晓涛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应否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问题。杨晓涛的豫L×××××号货车在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且不计免赔率,故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对杨晓涛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以被保险车辆超载为由主张免除其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该主张亦与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九条第(二)项“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的约定相矛盾,故英大泰和财险河南分公司以此主张免除其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二审庭审中,杨晓涛主张其已支付陈华军3万元,陈华军等5人予以认可,故该已付款应抵顶杨晓涛的赔偿责任,即从原审判决第二项杨晓涛应赔偿陈华军等5人的赔偿款31516.2元中扣除,由杨晓涛赔偿陈华军等5人1516.2元,原审判决未将该已付款扣除欠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二、变更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杨晓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华军、陈某甲、陈某乙、赵自强、闪新芬各项损失1516.2元,漯河市新宇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5638元,由漯河市新宇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88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50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  笑  云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刘  继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