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郊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林玉与莫红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玉,莫红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219号原告李林玉,女,1991年5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明庆,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红亮,男,1985年2月6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林玉诉被告莫红亮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林玉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林玉负担。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人民陪审员 郝振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