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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春红与王军亮、曹爱品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513号原告:周鹏被告:王军亮被告:曹爱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红诉被告王军亮、曹爱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鹏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军亮住房共2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军亮住房共2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利军人民陪审员  李居祥人民陪审员  郭麦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艳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