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郑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诉被告王大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王大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372号原告王平,住双辽市。被告王大成,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王大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平撤诉。审判员 田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