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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华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建龙、杨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711号原告华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太华路180号。法定代表人蒙贵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闫联英,联社职工。被告杨建龙,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建华,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建龙、杨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华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华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增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