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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3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苗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739号原告苗某,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陈建玲,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代理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艳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