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孟凡续诉石玉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151号原告孟凡续,男,49岁。被告石玉雄,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续与被告石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续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凡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孟凡续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