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铁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庆付与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付,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王小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铁行初字第2-2号原告王庆付,男,193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慧芳,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军,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该局干部。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闫建国,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小高,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系原告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付诉被告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王小高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系原告王庆付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民事法律关系无效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院已告知原告王庆付先行解决民事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向争审判员 李贯涛审判员 范美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