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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民一初字第02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马爱国诉王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国,王祥,蒙城县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蒙民一初字第02099-1号原告:马爱国,男,汉族,司机,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武陟县。委托代理人:郑树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祥,男,汉族,司机,初中文化,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蒙城县。法定代表人:王文侠,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地址:亳州市。负责人:张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了原告马爱国与被告王祥、蒙城县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丽丽附一、本案由审判员马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鹏程、人民陪审员王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