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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小健与章云、南通市纽莱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070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健,联系电话。被执行人章云,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南通市纽莱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柴湾工业园(鹿门路68号)。法定代表人章云。申请执行人赵小健与被执行人章云、南通市纽莱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6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执行费136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陈俊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市纽莱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厂房、设备等,扣留了南通市纽莱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至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