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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良商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新虎与孙海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虎,孙海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商初字第00031号原告李新虎,市民。委托代理人曹卫华,阜宁县沟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海梅,市民。委托代理人张宝进,阜宁县新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虎诉被告孙海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虎于2015年9月15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海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新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新虎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长  李晓亭审判员  曹春明审判员  刘亚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