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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明君诚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佳雄贸易有限公司、吴健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明君诚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佳雄贸易有限公司,吴健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明君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唐明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小平,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佳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婉雯。委托代理人:邱一朗,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健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458。委托代理人:邱一朗,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华。上诉人深圳市明君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佳雄贸易有限公司、吴健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深圳市明君诚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明君诚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深圳市明君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新林代理审判员  钟国平代理审判员  尹四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冰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