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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2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深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深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何江。被执行人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方远平。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762号裁决书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中法执字第53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在仲裁审理阶段,依当事人申请,本院作出(2015)东三法沥保字第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莞东坑支行账号为20********55的账户存款,应冻结476003.65元,当日实冻结0元;于2015年4月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神山工业区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编号为NOA0018003、NOA0018004的查封清单)。因被执行人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07345.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 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远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