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3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邓水莲与深圳市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水莲,深圳市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3655号申请执行人邓水莲,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7栋401。法定代表人林旭曦申请执行人邓水莲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5)1268已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支付了仲裁裁决书要求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36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