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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6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东与郝广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郝广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6505号原告李东,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被告郝广东,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与被告郝广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东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