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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9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与严圣逸、严校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严圣逸,严校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985-1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诉讼代表人黎新明,主任。被执行人严圣逸。被执行人严校慧。本院已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3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严校慧名下位于建德市新安江新世纪大厦1幢1-1104室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新移字第)。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忠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