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民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黄振荣与XX泉、陆小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振荣,XX泉,陆小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麻法民二初字第91号原告:黄振荣。委托代理人:程金玉。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XX泉。被告:陆小惠。原告黄振荣诉被告XX泉、陆小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振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程金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泉、陆小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开始,租用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云头下村的土地约750平方经营模板、平水方、顶木、竹等建筑材料。2013年8月被告XX泉分两次在原告处购买模板、平水方、顶木,其中,2013年8月24日装运(提货)共款15835元,被告承诺提货后10天内还清,逾期按3%利息计算,超过5天不付款,则按总额罚款10%;2013年8月30日装运(提货)共款37400元,被告承诺提货后15天内还清,逾期按3%利息计算,超过15天不付款,则按总额罚款10%。提货后,被告不按约定期限付款给原告。经催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欠,迄今尚欠货款53235元及其利息。被告XX泉与被告陆小惠是夫妻关系,该债务是被告XX泉与被告陆小惠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故依法请求判令:1、被告XX泉支付货款53235元及其利息、支付违约金(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违约金按月利率1%计,从欠款日起计至还清日止),被告陆小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身份证、人口信息全项、户成员信息,证明原告与被告XX泉、陆小惠的身份及其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欠据,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二被告负共同连带清偿责任;证据3、云头建材市场铺位租赁合同书、收据,证明原告从2008年开始,租用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云头下村的土地约750平方作为铺面,经营模板、平方水、顶木、竹等建筑材料,且被告XX泉在原告经营地点购买模板、平方水、顶木等涉案货物。经审核,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调取和证据有:2015年9月10日湛江市坡头区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被告XX泉与被告陆小惠于2007年9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7月3日,租用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云头下村民小组的建材市场第**间铺位经营建筑材料。被告XX泉购买原告的建筑材料,其中,2013年8月24日欠货款15835元,被告承诺15天内还清货款,逾期按3%利息计算,超过5天按总额罚款10%;2013年8月30日欠货款37400元,被告承诺提货后10天内还清,逾期按3%利息计算,超过5天按总额罚款10%。以上欠款,被告分别立有欠据给原告。事后,被告XX泉不按承诺支付货款给原告。又查:被告XX泉与被告陆小惠于2007年9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合法的夫妻关系。由于该债务发生在被告XX泉与被告陆小惠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XX泉支付货款53235元及其利息、支付违约金(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违约金按月利率1%计,从欠款日起计至还清日止),被告陆小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表示同意被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放弃违约金的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调取的证据及开庭笔录予以偌证。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XX泉向原告购买建筑材料后,应当付清货款给原告。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立有字据,并在承诺的期限内没有依约付清货款给原告,故被告应承担逾期还款付息的违约责任,虽然被告承诺逾期付款按3%利息计算,并按总额罚款10%,但原告当庭表示同意被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同时放弃违约金的请求,原告的这一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XX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振荣建筑材料53235元及其利息(以15853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9日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37400为基数,从2013年9月10日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陆小慧对被告XX泉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被告XX泉、陆小慧承担。原告已预付,本院不予退回,由二被告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作林审 判 员 郑伟玲人民陪审员 李启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文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