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秦锦飞与黄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锦飞,黄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937号申请执行人秦锦飞。被执行人黄慧。申请执行人秦锦飞与被执行人黄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慧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1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实。本院认为,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本案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启开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建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