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三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金女、周军医与韩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周军医,韩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三初字第192号原告徐金女。原告周军医,委托代理人周平生,余干县农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韩涛。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女、周军医诉被告韩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中心支公司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韩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女、周军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女、周军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1元,由原告徐金女、周军医负担。审判员 程增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