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莫华珍与马春珍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华珍,马春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莫华珍,被执行人:马春珍,本院在执行莫华珍申请执行马春珍关于人格权一案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春珍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资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良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