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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士敏诉王红举等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930号原告:王士敏,男,193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曲沃县乐昌镇安吉村人。被告:王红运,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安吉村,系原告长子。被告:王红举,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安吉村,系原告次子。被告:王彩红,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乐昌镇安吉村,系原告之女。原告王士敏诉被告王红运、王红举、王彩红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士敏、被告王红运、王红举、王彩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士敏诉称:原告生有二子一女,子女均已成家立户。妻子不幸辞世,原告一人独自生活,平时自食其力,卖菜为生,有时长子王红运予以接济、照顾。2015年7月8日,原告生病卧床不起,后在曲沃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472元,次子未出一分钱,而且不闻不问。原告出院后被次子拒之门外,暂居长子处。原告含辛茹苦将三被告抚养成人,现在却面临困苦境地,故请求由三被告承担原告的医疗费以及赡养费,安排好原告的生活。被告王红运辩称:愿意和王红举每人轮流一人管一个月,谁管谁负责老人的衣食住行,每月给老人50元零花钱,小病的话各自负责,要生大病,兄弟两个分摊。被告王红举辩称:王红运说的意见自己都同意,但是若因照顾不周老人生大病,费用谁管就由谁担,王彩红是女儿就不用轮了。被告王彩红辩称:不让自己轮流照顾没有意见,但会经常去看望照顾老人的。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士敏生有二子一女,长子王红运、次子王红举、女儿王彩红,子女均已成家立户。原告妻子不幸辞世后,原告居住在王红举院内,独自一人生活,平时自食其力,生活自理。2015年7月8日,原告生病卧床不起,后在曲沃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472元,长子王红运支付3500元,出院后,原告即在女儿王彩红家居住至今。诉讼中被告王红运与王红举均同意每人轮流一人管一个月,谁管谁负责老人的衣食住行,但就轮管期间医疗费的负担问题,经本院组织调解,达不成协议。另经征求原告意见,原告认为为了自己饮食起居能够得到更好的照料,愿意居住在女儿王彩红家,被告王彩红也愿意全身心照料父亲。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不仅仅意味着物质生活上的良好保障,更意味着老人精神上的愉悦和慰藉。本案中原告王士敏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6472元,三被告每人应支付2157.33元,被告王红运支付了3472元,其余二被告未予支付。原告愿意居住王彩红家,并由被告王彩红照料,王彩红也愿意全身心照料父亲,本院无异议;被告王红运以及被告王红举每月应负担相应数额的赡养费以及护理费。关于原告的医疗费部分,每月医疗费在500元以下时,由王彩红在二被告支付的赡养费中支付;在500元以上时,超出部分三被告平均负担较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红运、王红举、王彩红于判决生效三日内各负担原告王士敏住院期间医疗费2157.33元(被告王红运已付3472元)。二、自2015年9月份起,原告王士敏居住女儿王彩红家,由王彩红照料王士敏生活起居;被告王红运、王红举于每月10日分别支付原告王士敏赡养费和小额医疗费共计1500元。三、原告王士敏每月花费医疗费500元以内的部分,由被告王彩红负担;超出500元的部分,由三被告王红运、王红举、王彩红平均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红运、王红举、王彩红三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路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