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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何某甲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育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