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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拜某某相邻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拜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26号原告李某某,男,农民,住宁县春荣乡。被告拜某某,男,农民,住宁县春荣乡。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拜某某相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某某承担35元,退付35元。审 判 长  惠玉祥审 判 员  王续成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谈天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