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拜某某相邻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拜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26号原告李某某,男,农民,住宁县春荣乡。被告拜某某,男,农民,住宁县春荣乡。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拜某某相邻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某某承担35元,退付35元。审 判 长 惠玉祥审 判 员 王续成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谈天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