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子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法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青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现住青冈县。2015年5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青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青冈县永丰镇同德村郝某甲家收玉米,当收购到约五千斤时,刘某某提出不收郝某甲家玉米了,二人遂发生争执,刘某某打郝某甲嘴部一拳,致郝某甲三颗牙齿松动,继而二人厮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经法医鉴定郝某甲为轻伤,残疾程度为十级。民事赔偿已结束。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材料;被害人郝某甲的陈述材料;青冈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及拍照;证人赵某某、孙某某、郝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予以证实。青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作辩解,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青冈县永丰镇同德村郝某甲家收玉米,当收购到约五千斤时,刘某某提出不收郝某甲家玉米了,二人遂发生争执,刘某某打郝某甲嘴部一拳,致郝某甲三颗牙齿松动,继而二人厮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经法医鉴定郝某甲为轻伤,残疾程度为十级。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2日12时许,他在青冈县永丰镇同德村郑荣屯收郝某甲家的玉米,当时玉米机有点不好使,他还感觉身体不舒服,就说今天先不收了,郝某甲不同意,让他当天全部收了,于是他们俩就吵了起来,他来气说不要了,郝某甲说不要不行,就挡在他车前面不让他走,他动了一下车,郝某甲也没躲,他看走不了就下车了,对郝某甲骂了一句说你想怎么地,郝某甲对他说你想怎么地,并上来要打他,他便先给了郝某甲一拳,打在了郝某甲的嘴上,当时看见郝某甲的嘴出血了,于是他们俩便厮打起来,在场的其他人将他们拉开,他俩就各自走了;二、被害人郝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2月2日下午12点左右,刘某某和刘宝金二人通过他们屯子赵某某介绍合伙来买他家的玉米,当天早上赵某某领着刘某某到他家看完玉米质量后,刘某某说他家的十五万斤玉米他都要了,每斤0.77元,其余的事情都不管。中午的时候,刘某某亲自开车来他家装玉米,赵某某也开着自己的玉米脱粒机来给他家的玉米脱粒。刚装到五千斤左右的时候,刘某某就告诉机器不要再脱粒了,他看见机器停下来了,就问刘某某为什么不让脱粒了,刘某某说你家的玉米我不要了,别脱粒了。他就说咱们讲好了,你不要不行啊,剩下的我卖给谁啊。刘某某说就不要了,不要再脱粒了。刘某某说完开车就要走,他就站在车前挡着车,不让刘某某走,刘某某开车撞了他一下,把他撞了个趔趄,刘某某一看没撞倒他,就从驾驶室下来走到他跟前骂他并说你想怎么地,他就对刘某某说你怎么骂人,你想怎么地。刘某某不由分说上来一拳打在他的门牙上,他当时感觉三颗门牙就没感觉了,嘴里就往外流血,他们俩就厮打在了一起,没打几下,就被周围的人给拉开了,这时刘宝金过来把刘某某拉开了并说了刘某某一顿,刘宝金让他去别处呆一会,由他处理这个事情,随后他就去医院看病了,以后的事情他就不知道了;三、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2日12点左右,刘某某和刘宝金二人去他们屯子买郝某甲家的玉米,刘某某和刘宝金是通过他介绍才买郝某甲家玉米的,当天早上他领着刘某某到郝某甲家看玉米质量,刘某某和郝某甲讲好每斤0.77元,郝某甲家的十五万斤玉米刘某某全部收购,其余的事情都由刘某某负责。中午,刘某某亲自开车到郝某甲家装玉米,他也开着玉米脱粒机去给郝某甲家的玉米脱粒。刚装到五千斤左右的时候,刘某某就告诉机器不要再脱粒了,机器停了后,他看见郝某甲和刘某某吵了起来,刘某某开车撞了郝某甲一下,把郝某甲撞了一个趔趄,但没撞倒,刘某某就从驾驶室下来走到郝某甲面前骂了几句,不由分说一拳就打在郝某甲的嘴上,郝某甲的嘴就出血了,郝某甲和刘某某互相厮打在了一起,他们没打几下就被周围的人给拉开了,这时和刘某某一起收玉米的刘宝金过来把刘某某说了一顿后拉走了;四、证人孙某某、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2月2日12点左右,他屯郝某甲家卖玉米他去帮工,郝某甲家的玉米在其父亲郝某乙家的园子里放着,当玉米脱粒五千斤左右的时候,机器就停了,收玉米的刘某某说不收了,郝某甲就问刘某某为什么不收了,刘某某也没说出原因,就是不收郝某甲的玉米了。因为这事,郝某甲和刘某某吵了起来,吵了一会,刘某某就上车开车要走,郝某甲就拦在车前面不让车走,刘某某先动了一下车,郝某甲在车前面也没躲,于是刘某某下车就奔郝某甲支了,边走边骂说你想咋地,郝某甲说你得给个说法,不然不行走。刘某某到郝某甲跟前上去就一拳打在了郝某甲的嘴部,当时郝某甲的嘴全是血,郝某甲上去和刘某某就厮打在了一起,这时他们几个帮工的都过去拉架,把他们两人拉开,后来就都散了;五、证人郝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2月2日12点左右,他儿子郝某甲家卖玉米,他儿子郝某甲和收购玉米的刘某某已经讲好了价格,在脱粒五千斤左右的时候,机器就停了,刘某某说不收购了,郝某甲就问刘某某为什么不收购了,刘某某也没说出什么原因,就是不收购郝某甲的玉米了。因为这事郝某甲和刘某某吵了起来,吵了一会儿,刘某某上车开车要走,郝某甲就在车前面站着不让车走,刘某某先动了一下车,郝某甲在车前面没有动,于是刘某某下车直奔郝某甲去了,边走边骂,到郝某甲跟前上去就是一拳,正打在郝某甲的嘴部,当时郝某甲的嘴部都是血,郝某甲上去和刘某某厮打在了一起,这时他和屯中帮工的几个人上去拉架,将他们二人拉开,后来就都散了,五千斤玉米钱还是与刘某某合伙的刘宝金垫付给他的;六、青冈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活体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郝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残疾程度为十级;七、申请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刘某某赔偿郝某甲各项损失38000元,郝某甲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八、青冈县公安局柞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自然情况及被告人在辖区内无前科劣迹,非法轮功习练者,案发时已成年;九、青冈县公安局永丰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和自首说明。证实2015年2月2日12时许,在黑龙江省青冈县永丰镇同德村郑荣屯,刘某某在收购郝某甲家玉米时,与郝某甲发生口角,刘某某一拳打在郝某甲嘴部,将郝某甲门牙打断三颗,郝某甲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某逃跑,公安机关未能抓获。2015年5月17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将郝某甲打伤的经过。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贲洪伟人民陪审员 王平一人民陪审员 白 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