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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2015)方执字第84号陈峒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莉,陈峒好,宜春龙达物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刘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康莉,女,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峒好,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宜春龙达物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城标广场西侧。法定代表人袁建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山中路258号。法定代表人盛建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继军,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张坊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宜春龙达物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刘继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陈方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