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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冉某甲与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甲,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冉某甲,女,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被告韩某甲,男,1984年2月1日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甲与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其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攀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